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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供水成本监审中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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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供水成本监审中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
摘要:供水企业进行供水价格调整时,必须进行成本公开和监审,供水企业成本核算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主动适应成本公开和成本监审管理的要求,逐步缩短会计法规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下成本核算的差异,是供水企业成本核算改进的方向和挑战。
关键词:成本监审成本核算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下简称《成本监审》,根据文件要求,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供水价格调整时,必须对供水定价成本进行公开和监审,但是,企业一般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通用的会计法规进行日常成本核算,由于与供水成本监审的计算依据不一致,导致计算结果有一定差异,鉴于此,本文对自来水成本核算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根据《成本监审》的要求对企业成本核算作一系列的调整探索。
一、《成本监审》对供水成本的要求
《成本监审》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制水成本是指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成本监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附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成本监审》规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成本监审》规定: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附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
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供水定价成本时应当从供水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
《成本监审》规定: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14%。
二、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成本监审》要求,结合供水企业生产流程和职能情况,将自来水生产成本分拆为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其中一级泵站至制水车间发生的制水环节成本计入制水成本,直接参与将成品水供应给用户的二级泵站和管网维修的输水环节成本计入输配成本,而间接既为制水环节服务,也为输水环节服务的技术部、中心化验室、物资供应部相关的成本计入制造费用核算,同时,为便于《成本监审》提取数据,将水资源费、动力费、药耗增设数量核算。
现时相关的会计法规没有规定会计的残值率且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多种选择,可根据《成本监审》的要求,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按5%计算。如我司就要将残值率由10%降为5%。
一般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根据《成本监审》要求的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如我司供水管网的折旧年限由15年变更为30年。
供水企业有的新建管网会收到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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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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