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该不该“算计”?
【摘要】众所周知,婚姻是圣神而不可侵犯的,然而,现实往往是残酷的,并不是所有的情侣结婚之后都过上了像童话故事里所说的那样的幸福的生活,他们其中很多人在婚姻里耍起了阴谋诡计,开始相互折磨彼此抑或是相互为了利益而争得面红耳赤。这时,我们不禁要发问:我们的婚姻真的需要“算计”吗?它应该“算计”吗?
【关键词】婚姻法;产权登记;公平;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朱女士的丈夫在婚前付了二十八万首付买下了总价为八十一万的婚房,婚后朱女士也参与了还贷,并且在两年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目前房子也已升值到两百零五万元。而在之后,由于朱女士丈夫出轨,朱女士与丈夫离婚,他本以为可以分到一半的房子,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她只能分到二十五万元。法院解释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而做出的判定。于是,朱女士的一句“司法解释(三)害的她连遮风挡雨的窝都没有。”不得不引起了我们的深思。
从这个案例来看,显然朱女士的境遇是值得我们同情的,法律本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不受侵害,然而为何《司法解释(三)》却将朱女士陷入如此的困境中去呢?而法官是根据《司法解释(三)》来判定的,在解释中第十条有着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也就是说,在婚前付了首付的一方且在房产证上进行了登记的一方将会成为房子的所有人,其房产将作为其个人财产处理。而这一条款也恰恰成为了让朱女士无家可归的幕后黑手之一。
的确,《司法解释(三)》的到来确实引发了各界的热议,对于其利与弊的较量更是日益激烈。其中富有争议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财产的问题。《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它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字面上,我们可以发现它把夫妻双方的利益区分的非常清楚,更是有了“亲夫妻明算账”的意味。然而,它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吗?正如婚姻誓词中所说的一样,无论贫贱富贵彼此都相依相偎,不离不弃,婚姻强调的是感情,更是彼此所拥有的一切事物的共享。这样的财产划分指挥让夫妻二人距离越来越远,同床却不同梦。更加严重的是,甚至有些人还会据此来计算在婚姻中的得失,那么婚姻就变成了一个不见硝烟的战场,夫妻双方彼此勾心斗角争夺利益。这样的婚姻还能使人感到幸福吗?结果自是不言而喻。
其次,是房子问题。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着实是给所有的妇女同志敲响了警钟,已婚的将要担心自己会不会今后被扫地出门,而未婚的也要开始好好谋划今后的婚姻,以及买房
首付的问题。而现实中,许多的已婚妇女在婚前没有参与首付但是结婚之后任劳任怨地做着家务,为男人解决了所有的后顾之忧以便于让他们在事业上大展拳脚。然而,也许之后又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此时,劳心劳力的妇女就只能被扫地出门。这就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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