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送审稿)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武汉市城市规范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应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本市其它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规划区的建筑规划管理,有关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号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风景园林、绿化、交通、文物保护等,还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建筑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见附录)。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申请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规划设计条件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持按方案审查意见做出的建筑施工图以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符号条件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性质、体量、位置、平面及立面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点地段进行建筑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竣工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筑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修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使用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2个月前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使用期满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一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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