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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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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个人所得税与纳税筹划
石家庄铁道学院经济管理分院
石家庄铁道学院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按月按次计算;
(5)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纳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
(我国)
个人分类所得税是对个人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
优点:可以按照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课征,实行区别对待
缺点:不能按照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个人综合所得税是把个人的各种不同形式所得加以合并,综合计征的一类所得税。
优点: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征税,从收入的角度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缺点:不利于针对不同收入进行调节,不利于体现国家的有关社会、经济政策;

对部分所得进行分类,按比例税率征收分类所得税;对部分所得综合汇总,按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
这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兼有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优点,因而成为世界上广泛采用的一种所得税类的课税类型。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案例:何霖小姐受公司委派前往公司驻英国办事处工作,任职时间为两年。赴英国前,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她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那么,何小姐在英国期间,是否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住满一年:在一个纳税年度(即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
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案例:法国的布朗先生因公于2001年9月1日来华工作,在2002年度内,他因出差和休假先后两次离开中国,时间分别为20天和25天。那么,在计算布朗先生在华居住时间是否可以扣除其两次离境的时间?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负有限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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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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