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2016年伤寒、副伤寒监测实施方案
一、前言
伤寒、副伤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其传染性强、病程长、易复发、并发症多、疾病负担较重。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伤寒、副伤寒的监测工作,为制定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现依据《全国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试行)》和《常德市2016年伤寒、副伤寒监测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二、监测目的
(一)及时掌握伤寒、副伤寒在石门县的发病情况,查明高发地区暴发、流行的主要原因;
(二)明确高发地区伤寒、副伤寒的病原变异、菌株耐药性的变迁情况;
(三)了解慢性带菌情况。
三、监测定义
(一)病例定义
1、疑似病例:符合下面三项中的一项即为监测疑似病例。
,并且病者发病前30天内曾到过或生活在伤寒、副伤寒流行区,或与伤寒、副伤寒患者、带菌者有密切接触史,或病者有喝生水等不良卫生习惯;
,且伴有特殊中毒面容(表情淡漠或呆滞),相对缓脉,玫瑰疹,肝脾肿大等其中任一项体征者;
,且实验室检测有嗜酸性粒细胞减少或消失,白细胞总数正常或低下。
2、临床诊断病例
符合下面两项中的一项即为临床诊断病例:
,且伴有特殊中毒面容(表情淡漠或呆滞),相对缓脉,玫瑰疹,肝脾肿大等其中任一项体征者, 实验室检测有嗜酸性粒细胞减少或消失,白细胞总数正常或低下。
,且伴有特殊中毒面容(表情淡漠或呆滞),相对缓脉,玫瑰疹,肝脾肿大等其中任一项体征,实验室检测有肥达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
≥1:80,“H”抗体凝集效价≥1:160,若在高发地区,需先检查当地人群免疫水平,确定正常值,以排除因既往感染亦有较高抗体滴度的可能。
3、确诊病例
符合下面两项中的一项即为确诊病例:
,实验室检测有恢复期血清中特异性抗体效价较急性期血清特异性抗体效价增高4倍以上。
,实验室检测有从血、骨髓、粪便、胆汁中任何一种标本分离出伤寒沙门菌或副伤寒沙门菌。
(二)暴发疫情定义
在局部地区或单位(如在一个自然村、一个居委会、或一个单位团体),两周内出现3例或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常规监测
1、监测参与单位:县疾控中心、各乡镇公卫办及各级医疗机构。
2、常规疫情监测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开展病例监测、报告和处理。
3、暴发疫情监测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级别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加强主动搜索,及时发现带菌者,对所有病例和带菌者进行个案调查(见附表1),并将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
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7天内完成结案报告。
4、实验室监测
(1)病原分离与鉴定
在流行季节,由县疾控中心组织收集临床诊断病例的不同病程的相应标本进行病原的分离和鉴定。结果录入伤寒副伤寒采样登记表(见附表2)。原分离和鉴定结果每年逐级上报(见附表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开展伤寒/副伤寒杆菌分离培养的医疗机构收集伤寒/副伤寒菌株,并填写“伤寒副伤寒菌株登记表”(附表4),逐级上送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生暴发疫情时,对新发病例和疑似病例,应在抗生素应用前,尽早采集血标本,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在暴发疫情控制结束7日内,相关实验室采样、检测和分离结果,随疫情控制总结报告一并报告。标本采集,分离培养和鉴定见附件1。
(2)耐药性分析
由县疾控中心收集本单位和辖区内医疗机构分离到的伤寒/副伤寒沙门菌株,及时上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送菌株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耐药性检测。
(3)菌株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与要求对分离到的伤寒、副伤寒进行保存、运送与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实验室分离的伤寒、副伤寒菌株,应送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复核菌株送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必须设立伤寒、副伤寒菌株登记本,基本内容参见附表4。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要求收集、上送菌株,并提供菌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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