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 规范诉讼程序, 提高效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
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
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 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
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 资产、 业务部门负责人、 熟知法律业务的
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 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
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
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 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 标的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 原则上由信
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 标的额在 10 万元至 50 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 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
为负责人; 标的额在 50 万元至 500 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 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
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 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
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 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 案件经办人负
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
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
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
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
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 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论证同
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起诉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
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起诉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不予起诉意见书》一份交债
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
第十一条 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
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 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
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 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
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
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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