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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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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对城镇供热的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等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约定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授权负责实施城镇供热经营,同时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获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监督获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企业的投诉。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供热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六)协调办理城镇供热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
(七)收集、管理城镇供热基础数据。
(八)其它责任。
第六条发改、规划、建设、环保、人社、财政、工商、质监、安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及其它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供热行业协会应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据协会章程规范会员单位的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机制,规范供热市场有序发展。
第八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区供热专项规划应纳入本旗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一经纳入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建设城镇新区或改造旧城时,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道
路建设等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和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应符合城镇供热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镇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减排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专家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旗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减排要求和城乡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组织技术论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城镇供热工程时,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的规范和标准。供热设施使用的相关设备、管材和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供热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市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及技术制定推广、淘汰和限制目录,并予以公布。
新建、改建和扩建供热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和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供热单位报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三条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列入建筑物建造成本。在供热主管部门监管下,由供热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统一采购、安装热计量表,并负责维护与保养。既有建筑供热系统,旗区人民政府应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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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