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局部修订内容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添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 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项目名称应根据拟建工程和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工程数量的计算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2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1 通用项目
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
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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