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参与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参与到 项目(下称本项目)之中;
2、乙方已经或将获得甲方及本项目的相关保密信息。
为明确乙方保密义务,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是指由甲方通过文字、电子、数字方式或其它任何方式向乙方提供的各类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数据库所有的数据;
(2)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
(3)市场研究结果,市场渗透资料,及其他市场信息;
(4)销售和市场计划、规划及策略;
(5)销售额、成本和其他财务数据;
(6)经营秘密、技术秘密、设计及专有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与本协议所涉及产品及其程序设计、源码等有关的方法、经验、程序、步骤;
(7)产品、零件及服务的供应源;
(8)任何其他秘密工艺、配方或方法;
(9)本项目进行中形成的技术、产权、软件成果、研究思路在对外公布之前。
无论甲方在提供信息时是否标明“保密”,乙方均应按保密信息对待,除非甲方明确说明不属于保密信息。
本协议同样适用于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特别强调的是,下列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甲方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使用
乙方应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严格的保密,除双方明确约定在项目中需要使用以外,不得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复制、出版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如果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够查验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
保密义务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 文件退还
如本项目解除或终止合作,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归还或销毁措施。具体包括:向甲方退还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不论其是否是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软件中或在纸张载体上存储、保存或记录的);如果乙方退还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为不可行,则该乙方应将其销毁,或者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将其删除或抹掉。以下统称“归还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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