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缔约各方的权益,确保缔约的慎重、具体和严密,合同各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作为合同整体之不可分割的约定。如合同正文约定条款与本通用条款有冲突的,以正文约定为准。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有以下含义:
a.“书面”除本合同另有明确所指,包括书写、打印、电传信息、传真及任何其它清晰可辩的文字或图案复制方式。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它联络和所有需要送达的文件或以英文书就或附有经核实的英文译文。如果英文文本与其他语言的文本存在冲突,中文文本优先。
b.“信息提供者”指提供资料、消息、研究、表格、图纸、文本及/或其它包含但不限于提供信息的第三方。
c.“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外的并且在中国通常开门营业之日。
d.“适用法律”包括与本合同和担保文件的签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宪法、条约、法令、各级立法、普通法、惯例法及司法判例;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法域。
各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妨碍本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中的条目编号和标题只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提及的“条”、“段落”和“附件”应被解释为本合同的条、段落和附件。
在提到法律规定时应被解释为是包括不时经过修改、重新制定之法律的规定。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提及的时间都应该是指中国北京时间。
除非另有规定,在提到本合同、担保文件或其它任何文件时应被解释为是包括经过修改,变更、更新或补充并于该时有效的版本。
本合同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合同各方特此做出如下保证和声明:
,其已达成年之年龄,在法律上有行为能力,可有效签订本合同;神智清晰;具有法律资格;没有破产;本合同及所有已订立及将会订立的协议均构成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并属帐户联名持有人之一,则:组成甲方的任何一人,有全权就合同事项给予指示。此等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提取、存入、划拨款项,收取通告、确认书、报告、结单及其它各类通讯。组成甲方的人士明白并同意,若该等要求付款书、通告、确认书、报告、结单及其它各类通讯以甲方为收件人,则对组成客户的任何一人具有约束力。
,则其为根据注册成立国法律适当组建并有效存续一个商号或公司;其有权签订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合同和/或根据本合同已制定或将制定的一切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及所有上述合同均构成对该客户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合同缔结方银行帐号或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他方,由于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收费及通知不达等后果,合同他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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