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第二次全方案
一、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一)法人单位的条件、构成及认定 (二)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及认定 (三)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 (四)个体经营户的认定
(一)法人单位的条件、构成及认定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事业单位法人
指经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3)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4)社会团体法人
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5)其他法人
指除以上四类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他法人主要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6)补充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除已在上述规定的由相应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外,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如丰台区的八一电影制片厂,就是由军队发布文件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及认定
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生产核算资料)。
(1)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
(三)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
,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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