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管理, 及时有效处理职业卫
生安全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相关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矿成立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主管矿长为组
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生产副矿长、党委副书记、生活副矿长、机
电副矿长为副组长,安全监察部部长、医院院长、保卫科科长、总调
度室主任、质量管理中心主任、物质供应公司经理、通风科科长为成
员。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后, 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
启动工作。
第三条 矿安全监察部、保卫科、医院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范围,
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矿安全监察部负责全矿职业卫生安全事故高温事故的组织协调
工作。
医院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职业卫生伤害事故。
保卫科负责调查处理人为的职业卫生安全事故。
第四条 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矿安全监
察部、保卫科、医院对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
快向矿总调度室报告,由矿总调度室向保卫科、医院、安全监察部、
矿领导和矿环境保护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 医院、保卫科、 环境保护办公室在接到严重事故或者重
大事故报告后,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上级卫生部门、 公安部门和
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章 高温事故应急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人体受高温伤害事故后, 医院应当迅速安排受伤害
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
急安全处理措施。
第八条 发生工作场所高温事故时, 矿安全监察部、 总调度室应
当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 一 ) 立即从高温地点撤出相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
( 二 ) 对可能受高温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
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根据需要实施
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 三 ) 迅速确定受高温影响范围和程度;
( 四 ) 高温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第九条 医院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携带医疗
设备赶到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
第十条 矿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
负责事故现场的勘察、收集证据、现场保护和立案调查,并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第十一条 对人为高温事故, 应当立案调查。 由矿安全监察部组
织协助调查工作。由矿保卫科配合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察。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 医院应当迅速安排受
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同时对危险源采取
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 矿安全监察
部、总调度室应当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撤离相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
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二) 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 立即采取
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 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
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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