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总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好首钢内部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原劳动部发[1995]322号文件《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特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严重管理缺陷而导致的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具有明显重大防范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及迁安地区)厂矿、子公司。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内部所有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从人、物和管理的角度进行辨识,对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缺陷引起的,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经组织开展辨识已确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第六条各单位一旦发现较为严重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辨析,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开展危害程度评估。
第七条经辨识、评估,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
,所在单位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附表一),并报总公司安全处备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日常检查
第八条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定期组织检查、评估、
监控;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日常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三级检查制度既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检查,检查、抽查工作严格执行签认制度,保证检查、抽查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运行、管理情况,单位主要领导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即厂级检查;安全专业部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即专业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所在车间至少每周一次即车间级检查、班组至少每日一次即班组级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好详细记录,对于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专业部门要对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并不定期的对三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查出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或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务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周时间内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日常管理情况季报表》(附表二)并上报总公司安全处。报表应如实填写,保证填写内容的准确性。
第四章整改
第十四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单位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指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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