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第二讲
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方法
一、特种设备事故界定方法
《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等级;
《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作出了定义;
《导则》对特种设备事故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规定》和《导则》又有不属于、不作为,以及相关事故的规定。
(一)按照事故起因
特种设备事故是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其中,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
下列三种原因导致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第一,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
第二,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第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引发的事故。
(二)按照事故发生环节
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
下列几种情形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列入相关事故:
第一,在销售、报废等环节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第二,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包括: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第三,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如:气瓶减压阀、胶管泄漏引起的次生事故;
第四,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参数达到《条例》规定范围而引发生事故,如常压锅炉带压使用等;
第五,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第六,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以上相关事故,需要作为事故信息上报。
(三)按照事故特征和造成的后果
所谓事故后果,是指一般指与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
所谓事故后果,是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
《条例》从人员伤亡程度、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程度、影响社会程度四个方面,规定了事故的下限,只要符合以下8个情形之一的,都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3、承压类特种设备发生爆炸的;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转移的;
5、电梯轿箱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6、;
7、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的;
8、起重机械倾覆,或者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四)事故界定方法
按照《条例》、《规定》、《导则》的事故致因、发生环节、事故特征及后果的规定的范围进行界定
按照《规定》、《导则》不属于和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的规定,进行排除。
由于特种设备种类众多,应用领域广、涉及因素多,单凭范围法和排除法也难以囊括,对一些特殊情况,需要以文件形式和用案例解释的方法,进行界定。
排除法
范围法
案例法
二、事故分类分级和分析方法
(一)事故等级
《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事故调查组织的级别逐次上升。
《条例》还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可以理解为,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也包含涉险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涉险事故
(二)事故特征
所谓事故特征,主要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害导致的后果,包括设备失效形式以及对人员伤害形式。
设备失效形式通常包括: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碰撞、失控或者长时间中断运行故障等。《导则》附件A对设备损坏特征予以明确的定义。
对人员的伤害形式通常包括: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导则》规定,人员的伤害分类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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