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
1、起源
2、概念
广义: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等
狭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法的主要原则
1、守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从事保险活动要遵循法律、法规。要自愿诚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要公平竞争。
2、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含义: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条件:
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
财产保险利益条件:
1)合法利益;
2)是经济利益;
3)是确定利益;(现有的、预期的、责任的等等)
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
第一为自己投保:当然具有
第二为他人投保:特定身份人员T52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的一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同年11月底银行收回了全部的借款,不料在12月30日房屋为大火焚毁,问银行可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李某在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李某的前妻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请求保险金给付。
思考
注意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时开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要求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3、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以及合同有效期内要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偌;否则,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原因:
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
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内容:
对投保人:告知和保证
对保险人:告知和履约
案例:
1996年上海一个农村妇女患有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了保险金额20万元,20年期限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发作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是否应履行?
告知:T16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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