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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有限合伙制度中的风险分配及其制度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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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有限合伙制度中的风险分配及其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 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为我稳有序发展带来了新契机。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有限合伙制度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特别是就双方的风险分配和利责均衡方面尚需做进一步的完善。此外,面对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的转换过程中它所涉及的债务责任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人在风险承担方面的具体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和债权债务人保护的一些观点和构想。
论文关键词有限合伙有限责任风险分配债务承担
一、关于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担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6年8月27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新增“有限合伙企业”为第三章,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加合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等。(4)关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这些都为有限合伙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根基。有限合伙制度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应运而生的。要想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在对问题分析中,以下几个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对它们作出探讨和完善的设想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关于有限合伙人权利的保护
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中规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普通合伙人任意行使权利的机会,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有限合伙人承担因普通合伙人错误决策或滥用权利所带来不利后果的风险可能性。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担任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色,在自身利益获得后他们极有可能会怠于履行义务或直接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而有限合伙人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并不实际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有限合伙人在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决策和运行模式的认知上具有明显局限性,对于企业经营的风险状况意识滞后。可以假设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占到了整个企业的99%,而普通合伙人只占1%。但恰恰是让这只占1%的人去管理整个企业,这势必增加了有限合伙人的风险顾虑,不利于吸引投资,形成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发展的基础。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在《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责任承担的规定。从表面上来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因为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两者的责任关系是公平对等的。但是回到上面的假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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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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