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的处理程序,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被批准为报废资产的物资或各企业在生产、维修、工程建设、仓储等环节或活动中产生的已不能正常使用但有价值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冀东砂石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骨料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骨料公司市场管理部是骨料公司废旧物资的宏观管理部门,对各子(分)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企业物资部门(指物资采购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资部门”)是废旧物资管理和外售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置过程中的招标或比价程序、外售合同的签订、结算及出厂等手续的办理等,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任何废旧物资。
第六条各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是废旧物资评价鉴定的组织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各类废旧物资的评价及鉴定,并根据鉴定小组最终意见确定是否有利用价值或可以修旧利废。
第七条各企业使用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库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保管。
第三章废旧物资种类
第八条废旧物资具体种类分为:
(一)更换下来的或报废的机电设备、机电零部件及办公设备等;
(二)维修抢险或生产线更换、机械加工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拆下的所有耐热与耐磨材料、结构件、废旧钢材钢管、各类金属结构的框架、壳体、线材、边角料及切屑等;
(三)更换下来及清洗用的废油类产品、传送带、车辆轮胎、电线、线缆等;
(四)由于库存积压导致理化指标发生变化,已无使用价值的库存物资;
(五)一次性或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工具类物品。
(六)有回收价值的包装板材、木料、包装物、帆布、绳索等;
(七)经批准为报废资产或其他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资。
第四章处置要求及内容
第九条废旧物资应集中、批量处置,要求每年处置一次。
第十条废旧物资的处置包括废旧物资的申报、鉴定、保管、回收再利用、对外出售(包含以旧换新)、结算收款及出厂等内容。
(一)申报
各企业使用部门根据物资的实际情况,填写物资报废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批后递交到本企业资产管理部门。
(二)鉴定
《物资报废申请表》后,根据待鉴定物资的种类及时组建鉴定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使用部门、生产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设备、工程等技术人员。
,实际使用寿命、理论使用寿命,有无再利用价值、能否修旧利废、有无销售价值等信息填写废旧物资鉴定(结论)表(附件2)。
,在废旧物资鉴定(结论)表“结论”处填写“废旧物资”,未被鉴定为废旧物资的,“结论”处填写“非废旧物资”;无论是废旧物资还是非废旧物资,均应写明“建议处理方式”及估价金额。鉴定完所有申请物资后,全体鉴定人员签字确认,并报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出于成本及便利性考虑,倒运成本较高或不便于倒运的,可在鉴定后确定存储责任人,继续在原地存放
(做好标识)。
、也无修旧利废可能的废旧物资,可外售处理。无销售价值的,应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由使用部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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