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01-01实施
2007-07-08发布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DB32/1072-2007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目次
目次 II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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