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规定: "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
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 ......。" 所以轻伤案件自诉
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处理的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 " 对于罪行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
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被不起诉人, 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非
刑罚方法予以处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91 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
二、司法机关的应对措施
" 不主动干预原则 "
" 为避免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出现被害人不愿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
况,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前负有告知义务, 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有行使自诉权
的权利,以及启动公诉程序后被害人不能随意要求和解的后果。 公安机关受理案
件后,可要求被害人明白表示是否需要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还
是仅仅要求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并对被害人的本意制作笔录附案。 "
对于被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根本没有意愿要通过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引导被害人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适用 "不主动干预原则 " 不作刑事案件立案。
" 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和第 142 条也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
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
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是法定不起诉的一种。
《刑事诉讼法》 第 140 条第 2 款规定, 对于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
不起诉的决定,即是酌定不起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款第 1 项和两高三部一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 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 慎用刑罚原则 "
刑事处罚是各种处罚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
障。对于刑罚一定要慎用, 慎用的刑罚才能保持对犯罪的最大威慑。 慎用刑罚已
经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指针。因此,法院在审理轻伤案件时要适用 "慎用刑罚原
则 ",对于在判决前达成调解协议的轻伤案件,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
事责任的,对加害人可以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处理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讼。
三、轻伤案件调解的司法实践操作
、立案阶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到立案前,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
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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