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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洗白”车隐患重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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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洗白”车隐患重重-法律
天津港爆炸“洗白”车隐患重重
文/李海霞韩骁
事件回放
2015年1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徐先生看中了一辆进口克莱斯勒公司旗下的Jeep大切诺基,。徐先生与售车公司签订销售合约书后,销售员告知徐先生没有现车,需要等待。
2016年1月,销售员通知徐先生提车。提车时,徐先生发现这辆车是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时的受损车。销售员拿着告知文件让徐先生签字,徐先生才得知,自己在等待新车”漂洋过海”的这段时间里,车是在工厂进行维修。
在天津港危险品爆炸事故中,超过2万余辆新车严重受损,涉及宝马、大众、丰田、克莱斯勒等众多品牌。当时,大众、克莱斯勒、雷诺等多家企业承诺不会允许受损车辆流向市场。然而,从上述情况看,似乎事实相反。2016年1月18日,天津举办的一场车辆拍卖会所拍车辆,正是天津爆炸事故中受损的400辆大切诺基和牧马人,起拍价格并不高,在16万~20万元之间,且400辆车在短时间内悉数被拍走。1月19日,青岛某公司在天津举办的一场车辆拍卖会所拍车辆,也是天津爆炸事故中受损的部分Jeep车。短短数小时,约150辆大切诺基和牧马人全部被拍走,大切诺基的拍售价为30万~32万元。在Jeep官网上,最低配的“大切”,售价也超过50万元。
这些受损车的流向成为大众关心的热点,消费者购买“洗白车”安全吗?
法律解读
解读1
徐先生有权要求经销商退货并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赔偿。《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将处理品、残次品等谎称正品销售的,均属于欺诈行为。
据此,徐先生不仅有权不接受交付的车辆,还可以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其赔偿购车款三倍的损失。如果经销商不予赔偿,徐先生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工商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如经营者欺诈行为成立,除了对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外,还要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016年3月15日,正值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新法从各个方面加重了对非法经销商的惩罚及赔偿力度,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解读2
报废车“洗白”属违法
《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理赔后拥有车辆残值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为了减轻损失,有权对受损车辆进行处置。因而,其拍卖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汽车毕竟是一种特殊商品,其销售是有严格的行政准入门槛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并且,交易过程必须履行上车牌、强制保险等政府监管手续。所以,《保险法》规定的是对出险报废车的“残值处置”,而不是单纯的报废车的“满血复活”,不是将出险车辆翻修后直接销售,上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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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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