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银行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机关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第 8 号令)、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全省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银行审计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档案是指银行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专项文件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银行审计专业活动的原始凭证, 是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银行审计档案实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指导,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分级管理。第四条 银行审计部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审计档案的收集、管理、移交等工作。第二章 审计档案的形式、收集范围、保管期限与密级第五条 审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审计档案,电子档案指以磁盘(带)、光盘、缩微胶片等电子信息载体为介质保存的审计档案。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结论性文件材料(一)审计报告或综合审计报告(含签发稿);(二)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的反馈意见书面材料;(三)审计通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建议等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明材料、审计处理决定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或送达确认凭证)、被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反馈意见等书面的有关材料;(四)审计建议书及审计建议执行情况等材料;(五)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书面材料;(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 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等资料;(七)后续审计结果情况。第二部分:证明性材料(一)审计调阅资料清单;(二)现场审计座谈会纪录;(三) 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明材料, 相应的取证材料附在取证材料后面;(四) 审计事实确认书及相关取证材料, 相应的取证材料附在取证材料后面;(五)审计谈话记录;(六)审计询证函;(七)现场审计签证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等资料。第三部分:立项性文件材料(一)审计项目确定书或人力资源部的发函(委托材料);(二)现场审计通知书(含审计项目签报);(三)现场审计方案;(四)其他材料。第四部分:其他备查文件材料(一)没有列入审计实施方案但与本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二)被上级审计机关或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采用的与本审计项目有关的信息或简报等。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大类, 定期一般分为 30 年、 10 年。(一)永久保存的档案,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离职离任审计)、上级单位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重要专项审计项目和追溯年限较长(一般为三年以上) 的全面业务审计的审计档案以及涉及人员处理的审计事项;(二)保管期限为 30 年的档案, 包括一般专项审计、 审计调研、审计调查、信访核查、当年或近两年全面业务审计等审计档案;(三)保管期限为 10 年的档案,包括除上述两种审计事项外的其他立卷的审计事项。如突击检查、日查周报、序时审计、常规专项审计等。第八条 电子档案的保管年限与纸质审计档案相同,确有必要的可延长保存期限。第九条 审计案卷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按卷内文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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