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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户外广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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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山户外广告管理规定.DOC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具有构筑性质的设施。
本规定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标牌、匾牌等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设置的用于短期宣传
活动内容的展示牌、实物模型、充气拱门、彩旗等设施。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文明办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与相关市直部门签订的事权下放委托协议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子信息检索系统】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文明办等部门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等情况,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协作配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安全。
第二章设置规划和规范
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和规范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时,应当规划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设置阵地用于设置公益广告专用设施。
第八条【户外广告规划和规范公告】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户外广告规划和规范效力】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审批和监管的依据。
第十条【不得设置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法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户外招牌
设施除外;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中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先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的,设置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审批提交资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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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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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