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
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
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
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
度。
第三条 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
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社对在,在信
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
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
授信管理。
第五条 持续经营未满 1 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
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
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 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 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
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
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
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 且资信等
级达 AAA级 , 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 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
收息;
5、吸存率 10%(含)以上〔吸存率 =该户存款积数 / 同期贷
款积数 *100%〕;
6、货款归社率达 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 =(存款账户
贷方发生额 - 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 / 当期销售收入 *10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
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 500 万元以上的盈
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
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1、新建项目的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新企业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上;
2、非新建企业,其年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净资产逐年增加,
信用等级为 AA 级以上,无不良贷款、无欠息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 1)面对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的大农业企业,净资产在 200
万元以上,年盈利在 30 万元以上 , 资产负债率 75%以下;
( 2)国际知名公司在中国的控股公司,或授权经营的分公
司,且信誉较好,经营正常;
3、有正常稳定的收入来源,年收费在 200 万元以上,年利
润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事业法人客户。
(二)一般客户是指经营状况基本正常,具有一定发展前景
的客户。一般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
理的企业未有恶意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
收息;
3、盈利客户;
4、货款归行率在 50%(含)以上;
5、资信等级在 A 级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低于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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