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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需要什么样的合法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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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需要什么样的合法化?
析“性产业合法化”与“性产业社会管理化”
潘绥铭[1]

最近以来,已经有多人在中国大陆主张“性产业[2]
合法化”或者“非罪化”,他们无疑都是好心人,但是办的却是糊涂事。宣传这样的口号,只能“与国际接轨”,却无法解决,甚至无法解释中国大陆的现实问题。
首先来看“非罪化”的主张。
在最近20多年来的中国大陆,如果仅仅是“买性”与“卖性”,那么从来也没有被当作“犯罪”来处理过,而且无论做出何种处理,都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而是依据刚刚才升格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2]
。也就是说,单纯的“卖淫嫖娼”在目前的中国大陆本来就是“非罪化”的,甚至刚刚成为“违法”;所以根本就不存在“非罪化”的问题。那些主张“非罪化”的好心人,说的其实是“不要处罚”。那么,与其引进一个英文词汇,还不如明说、直说。
其次,再看“性产业合法化”的口号。这个问题复杂一点,不得不分成三个方面来说。
第一个方面,究竟什么样了,就叫做“合法化”了?
“合法化”的那个“法”字,说的究竟是什么呢?是明文写出的法律条文,还是在现实生活中被切实执行了的法?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其实都有两种“法律”:一种是“字面法律”,就是明文写出来的法律,执行不执行是另外一回事;还有一种则是“事实法律”,也就是牵扯到该法律的人们,在生活中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的法律。说白了,如果“字面法律”说你是非法的,可是你在“事实法律”中却悠然自得,那么那个“字面法律”无论说什么,对你都等于不存在。
中国大陆,现在最基本的生活现实就是:在大多数地方,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里,性产业与“小姐[3]
”难道还没有“合法化”吗?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多人人可见的性产业场所、个别情况下甚至会有堵街塞巷的“小姐”人群?
但凡没有与社会脱节的中国大陆人都知道:如果没有官儿的后台或者背景,那些在光天化日之下生意兴隆的性产业营业场所,早就被警察扫光了。如果全中国大陆的每一个共产党员和公务员都去扫黄,一个小时就把“小姐”抓光了。
为什么不?为什么羞羞答答?因为利益所在,得罪不起;因为中国大陆是一个既有禁娼法律又有“官营[4]

的性产业的国家。这样的国家,两千年才出一个。自豪吧,我们!
当局注定是改变不了这种局面的。也就是说,中国大陆目前的性产业,虽然在“字面法律”中是非法的,但是在“事实法律”中,其实早就局部地、间断地、基层地“合法化”了。
为什么会这样?差不多人人都知道(虽然不一定在理论层面上能够说出来),这是因为中国大陆的各级、各类权力机关实际上是在“选择性执法”。也就是:对我有利的法律,我就加大力度地执行;反之,任凭你是多么高级的机关或者领导,任凭你多么频繁地“三令五申”,我也照样不执行或者少执行。尤其是,不但人民无法监督与纠正这种“选择性执法”,就连顶头上司往往也无可奈何。
反过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人为什么非要主张“性产业合法化”或者“非罪化”?仅仅是因为那里的权力机关基本上不可能“选择性执法”;尤其是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人民与上级都很容易纠正之。也就是说,那里的“字面法律”与“事实法律”之间的吻合程度很高;因此,如果不修改“字面法律”,那么“事实法律”就不可能出现变化。
中国大陆是这样的吗?中国大陆需要去修改关于禁娼的“字面法律”吗?我们不知道有多少法律实际上从来都是一纸空文;改不改的,对于现实生活的影响实在是不大。
在目前的中国大陆,除了“字面法律”与“事实法律”之外,还有第三种法律,就是“表态法律”。在制定它的时候,立法者其实就清楚地知道:这个法律很难执行,甚至根本就无法执行,但是还是要立法。为什么?仅仅是为了“表态”。因此,这类法律往往没有罚则,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太监法律”,就是“下面没有了”的意思。与本文最相关的就是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
了。它白纸黑字地写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可是我要是违反了,你拿我怎么办呢?回答是:不知道。
所以,就性产业而言,我们与其提倡“合法化”,还不如普及在很多地方早已经实现了的“表态化”,把它全面彻底地变成“太监法律”。这符合“禁娼”的本意,因为太监很难去嫖娼的。
第二个方面,“合法化”要合一个什么样的法?
最近20多年,中国大陆的人被忽悠得太多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所谓“有法必依”。李楯教授多年来一直提醒我们:难道只要是一个法律,不管什么内容,我们就必须遵守吗?
法律有“良法”与“恶法”之分。也就是说,法律自己也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这不仅仅取决于“立法程序”如何,更取决于人类至高无上的良知的判断。希特勒的所有法律,全都符合立法程序,但是它们是“恶法”,不但不能遵守,而且必须反抗。正是从这个方面来看,“选择性执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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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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