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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与重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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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键词 : 环境权 环境权实现模式 环境权利中心模式 环境义务中心模式
内容提要 : 环境权实现模式, 即环境权实现制度的结构或框架, 而不是具体的制度设计。
针对我国现有环境权实现模式理论的不足,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新构想尤其要注意公民环
境权利的合理设置、公民环境义务的合理分配、国家或政府环境管理职责的加强、环境诉讼
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权实现的当代困境
世界范围内提出“环境权”这一概念以来,几十年过去了,但是,国外法学界对“环境
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莫衷一是。我国学者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便以极大的热
情投入到环境权的争论之中,但至今在环境权的内涵、性质、主体、客体、内容等基本而重
大的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
1972 年联合国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这次会议通过并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 ,将
环境权加以明确: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 享有自由、 平等和充
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此后,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逐渐承认了环境权的宪法地位。 在我国,《宪法》 并没有明确确认环境权的
宪法地位,只是一些条款隐含着环境权的内容。 我国环境法包括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
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 而仅仅规定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
法》、《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 、《环境影
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今天,环境权的有效实现既是紧迫的,又是现实的,这将有利于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化。但在环境权诸多理论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当前
我们只能做的是对环境权实现作出制度结构的设计,即构建环境权实现模式,而不是环境权
实现制度的具体设计。也就是说,解决立法在宏观上应该从哪些方面设置环境权实现的具体
制度。
基于此,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权实现模式呢?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构建不
是对环境权利或环境义务的简单设定,而是在现有的国情环境下,在主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的基础上,对国家的环境职责、公众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重新配置,使政府的环境职责
规范化,使公民环境权利和公民环境义务的分配合理化。
二、我国当前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
我国当前环境权实现模式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以通过环境权宪法化、具体化和私权化
为中心而展开的环境权实现模式,我们称之为环境权利中心模式;另一种是通过普遍设定环
境义务的方式来设计环境权实现模式,我们称之为环境义务中心模式。
(一)环境权利中心模式

环境权利中心模式主张通过在立法中设置各种环境权利,确认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并在
各种环境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等等来实现环境权。环境权利中心模式是最早提
出的环境权实现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环境权的实现很少
谈到环境义务的设定和履行。近年来,环境权利中心模式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也适当地
考虑了环境权实现 中国 家环境职责的规定,然而,大多数环境权实现体系的构建还是局限
于传统的环境权利中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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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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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