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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读学校”哪去了.doc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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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读学校”哪去了-校长管理论文
“工读学校”哪去了
贾书建
“工读学校”是什么呢?有一部法叫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本是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可叹的是在当下的学校里几乎不提了。该法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六条规定:“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揭示了“工读学校”的地位与性质,它对应于而又有别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校,它是由法律所规定了的、政府举办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小学生和初中生,进行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
本章明确了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条件与程序。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即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条件是“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第三十四条对此做出了界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亦即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程序,确认了“原所在学校”作为独立申请者的地位。送工读学校,一般须事先征得家长同意,但在下面几种情况下:。。,即使“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同意,“原所在学校”也可以单独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可见,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具有强制性质,不是学生或家长愿意与否的事情。为了保证送工读学校的顺利实施,公安部门应当介入并协助,实践表明这一点非常必要。
举办工读学校是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全社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与教育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其“不抛弃,不放弃”的坚定信念,不愧为一件功德无量的义举。毫不过分地说,工读学校是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在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之前,所能够抓到手里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了;它不是横亘在学校与少管所或监狱之间的单向桥梁,而是一艘救运“失足浪子”回航的渡船。
应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行(1999年Il月)的头几年,工读学校办得还是很不错的,与普通中小学校的联系也比较紧密,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与教育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许多事情就是这样,上面重视,下面响应,各方联动,想办不好都不容易。当时我正在某初中当校长,对情况还是非常了解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经学校党政工团联席会议讨论,填写“工读预备生登记表”,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为“工读预备生”。视情节轻重,“预备期”为半年或一年,期间不思悔改者,可以随时送工读学校;学籍仍然保留在原学校,毕业证也由原学校颁发,体现了对学生人格的尊重,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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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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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