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安徽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承办、督办、反馈、归档等全过程。
第四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未设置投诉举报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投诉举报的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市、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督办、审核等;
(二)指导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四)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五)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八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工作,并做出处理决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二)按规定办结投诉举报后,如期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按要求反馈交办部门;
(三)配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做好投诉举报跟踪、督促、督办、协调、审核、归档等工作;
(四)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工作。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受理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录入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投诉举报电子档案。
登记时应准确记录被投诉举报对象及地址、反映内容、主要诉求、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未提供或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除外)等。
对采取走访形式的投诉举报,应听取陈述,询问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并与投诉举报人核实登记内容。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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