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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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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反补贴条例进行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反补贴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发生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
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是指阻碍尚未建立的国内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致使该产业无法建立。
第五条在确定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对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应考虑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审查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虑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比,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价销售,或者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
以上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起决定性作用。
第六条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前款所称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1%的补贴;但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2%的补贴。
第七条审查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包括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状况或设备利用率存在的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补贴幅度的大小;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能力或投资受到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对于农产品案件,还应当考虑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了负担。
以上因素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起决定性作用。
第八条必须证明通过补贴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应当依据所有有关证据证明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应审查补贴进口产品以外同时损害国内产业的其他已知因素,并不得将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
以上其他已知因素可包括但不限于未接受补贴所涉及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国外与国内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等。
第九条实质损害威胁应当根据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来判断,并且如果不采取措施,实质损害将会发生。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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