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浅显的理论献给讨债公司和个人
[企业培训系列课件】
如何讨薪和追回债款
明确“债”和“薪”的概念
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欠别人的钱财物等行为:借~。欠~。还~。公~。外~。内~。~户。~主。~权。~券。~台高筑。
薪:薪主要有两种解释::~苏(打柴割草)。~尽火传(chuán )(柴火烧完,又引燃了后一根柴,火永远不灭。原指人形骸有尽而精神未死,后亦用以喻思想学问、技艺代代相传)。
、薪金。(工资)
这里主要指薪水或工资。一般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
债的发生的原因
1、合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的最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债的发生的原因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债的发生的原因
6、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7、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探讨追薪行动和方法
讨薪太费时间
如果把时间计算在成本内,有的讨薪花的时间成本可达薪水的50%,甚至更多,
因此如果追讨到薪水,还应该将时间成本和往返路费和餐饮费计算在内。否则,
讨薪者是得不偿失的。
讨薪队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企业逐渐增多,用工热潮澎湃汹涌。与之俱来
的拖欠工人的工资现象累见不鲜。因此出现大量的讨薪队伍也不足为怪!
全国各地出现的讨薪队伍可谓多种多样,让人啼笑皆非,有的让亲者痛,有时候让仇者快,可歌可泣,举不胜举。但讨薪不为此而休止!
讨薪队伍
讨薪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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