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印刷厂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
托书 》。在印刷前必须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在验证省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
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
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验证《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
行政部门的盖章,还须验证有无事先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以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加盖的备案专
用章,验证的一切手续齐全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第四条:接受出版单位
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 ,并收存其复印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
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新疆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处核
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广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验
证是否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件,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
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 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 ,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
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
明。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新疆
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托
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
企业印刷。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 2 年,以备查验;并且不
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
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
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
印件。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新疆新闻
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二、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 :印刷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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