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政发[2009]59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
(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
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评审规程如下:
(一)公开征集。受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拟订相关投资及管理方案。
(二)评审。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单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及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决策。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投资及管理方案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引导基金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实施投资方案。
(四)社会公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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