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概念 :
, 我们可以问如何确保不是误
诊?如何确保是患者自愿放弃生命而不是出于其他的考虑?
,让对方平静的死去,我们可以问如何保证患者在安乐
死的过程中不是忍受了更大的痛苦呢?可以举荷兰那位妇女在服用安乐死药物后开始喊痛
并在 14 分钟后才死去的例子。
,是认可而非倡导。我们可以问这种授权性规范的
表现形式是什么?其最终的结局又是什么?对方是否承认法律有引导作用?
二、关于被安乐死
我方:如今“被精神病” ,“被自杀”等等现象大量出现,对方辩友如何保证安乐死合法化后
不会出现大量“被安乐死”的情况呢?
对方会说:通过一系列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律程序来确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等等
我们可以继续问:据调查,在荷兰,每年不经过患者同意就被安乐死比例高达 41%,近 3
万老人因为害怕被安乐死而逃亡邻国, 在民主法治远比我们完善的国家尚且如此, 对方辩友
又如何确保我国不会出现利用安乐死这一手段进行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事故等问题
呢?
立法是一件理智而严肃的事情,不能仅仅因为情感的冲动就草率地做出立法的决定。
“荷兰在一年之内,安乐死人数由 2000 人激增到 7000 人。结果近 3 万老人因为害怕安乐
死而逃亡邻国。 ”“ 7 个程序, 25 个步骤, 漫长的等待使许多人还是需要承受痛苦。 ”“荷兰仍
有 50%以上的医生偷偷实行安乐死。 ”
?
“安乐死合法化就是鼓吹安乐死, 法律赋予我们退学、 离婚的权利, 难道就是鼓吹退学和离
婚吗?退学离婚都会慎重, 为什么选择生命不会慎重呢?” “ 没有人有权利替病人做出选择,
法律是不是应该赋予他们是否安乐死的选择,我们是否也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呢?”
“关于安乐死的所有标准至今模糊不清。 何谓自愿, 多少人在他人的协助下被安乐死; 何谓
痛不欲生, 疼痛难忍时的决定难以确定其真实性; 何谓不治之症, 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在这里
是不治之症、 在那里就可能还有生的希望。 协和医院主任曾经表示, 临终关怀可以帮助患者,
既然有其他缓解痛苦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死亡呢?”
,人的尊严
安乐死的合法化,不是鼓励他们(尤其是濒死的人)积极地看待死亡、坚强的与病魔抗争,
而是肯定他们消极选择早死亡的行为。 这还有什么人道主义可言呢?法律的精神也何在呢?
尊严建立在生存的基础上,因为病痛的折磨而放弃自己的生命就是对尊严最大的亵渎。
我们承认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将其合法化。 自杀也是一种死亡方式,
难道我们也要将自杀合法化吗?
七、关于法律
,不能因一时的情感冲动就草率的立法。
, 滥用占多大比例以及是否能对滥用实现有力的调控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
题。如果一个法律会被大面积的滥用,那这个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 应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给社会一个积极的导向作用、
,国家有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义务。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反方对正方的攻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