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村规民约(范本)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请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一、土地管理制度
1、村属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山、田地、道路两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变相买卖、出租转让或转送,村民对自己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山、田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村委会根据形势发展和政策变动的需要,有权对山林、田地承包制度逐步予以完善,各农户应服从村集体规划和调整。
2、坚决制止占用耕地进行建房,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尽量对宅基地、空闲地等进行合理利用,方便群众生活,服从乡、村规划,集体和个人均不得进行违章建筑。
3、村民建房,包括原拆原建、移建、新建必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小组同意,经村委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经乡镇、村两级定点放样,方可建造。
4、建房限额标准:包括正屋、附属用房建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限额建房。
5、县、乡镇公路两侧空地,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得侵占和长期堆
放物品及种植农作物。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宅基地:
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②非法占用土地和超面积建房的;
③不服从村镇规划的;
④破坏山林、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的;
⑤拖欠集体公款尚未归还的;
⑥在电力、通讯线路下面违规建筑的;
⑦违规出租、出卖房屋的;
⑧路边建房不采取任何措施,致使边沟淤塞、水溢路面的;
⑨影响山林、耕田通道,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7、对违法用地搞建筑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8、村民因建房需要,同其它组织或外村调换土地的,必须经双方村组负责人书面形式同意,方可调换。
二、农业生产管理制度
1、严禁荒芜粮田,违者按承包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2、各农户在种植农作物时要留好田埂和排水灌溉水沟,对原有放、排水沟造成淤塞的,责任者必须无偿清理好,由于责任者不清理而造成他人农田旱涝成灾的,责任者应赔偿受灾农户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全部清理费用。
3、各农户要看管好本户的家禽家畜,严禁将家畜赶下田地或自然放牧,糟蹋他人粮食和蔬菜,违者经受害农户申请,须按实际损失情况按本约定规范标准向受害农户赔偿损失。田地承包户如投、施药,应事先通知周边农户或在田、地内设立告示牌,如故意糟蹋他人农作物或故意投毒放药致禽畜伤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处罚,对不接受处理或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林业生产管理制度
林业是我村的重点产业,为确保我村林业生产再上新台阶,在深入贯彻《森林法》的同时,要做好林业生产和林政管理工作,防止山林火灾和偷盗竹木现象的发生,提高全村村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1、村委会按法律规定负责对全村所有山林实行统筹规划,各农户在林地、林产品综合开发,山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要积极参与,共同配合。在林政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凭证砍伐规定,严禁乱砍滥伐。
2、山林管护方面,原则上由农户单独或联户组织看管,村委会负责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对山林管理鼓励互相监督,对护林有功人员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破坏山林现象有功者给予奖励,并为检举人保密。护林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山林火灾或大量竹木被盗,知情不报或与偷盗者内外勾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偷盗林产品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①偷伐树木,包括无证砍伐的。被伐树木大头直径在六公分以上的,每支赔偿XX元(建议在100元以内);偷伐、砍伐的为幼苗林树木的,加倍赔偿。经批准砍伐下来的树木须经村林业主管人员验收并加盖钢印,对超砍伐树木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②偷砍淡竹、毛竹和其它竹类的,按当年市场价格X倍(建议5倍以内)进行赔偿处理,其中大、中淡竹每支赔偿XX元(建议在20元以内)。
③偷挖竹笋的,大年毛笋每支赔偿XX元(建议在20元以内),冬笋每支赔偿XX元(建议在10元以内),小竹笋、鞭笋每支赔偿XX元(建议在5元以内);晚上偷挖冬、毛笋的,加倍赔偿。
④牛羊养殖户要看管好各自的牛羊,若在春笋期间随意将牛羊赶上大年山,致使竹笋或蔬菜糟蹋,除对该养殖户给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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