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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学院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章导论
〔本章重点〕
1.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 现代国际法的特点。
3. 国际法渊源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4.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强制实施。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不容置疑
(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具有强制性。
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和理论。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否认有任何实在的国际法,认为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他们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二)实在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完全抛弃自然法,他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惟一基础。
(三)格老秀斯学派
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其次是协定。这个学派采取了折中主义立场,承认协定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之一,同时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四)新自然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分为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反对国家主权观念,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通过人类法律良知,社会规则实现为法律规则,而对社会的个人具有强制性。
规范法学派反对国家主权观念,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认为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法律。
(五)新实在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亦称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一学派有各种不同的学说,其中较为流行的有两种:权力政治学说和政策定向学说。
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
政策定向说认为,权力的表现是政策,因此,政策是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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