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沧州市按照省有关部门文件,正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4档,我市将从第二档次开始执行。 据介绍,本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四个档次,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沧州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将适用第二档工资标准,即1040元/月,;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含黄骅港、南大港、临港)将适用第三档工资标准,即960元/月,;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将适用第四档工资标准,即860元/月,。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据悉,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底线,适合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标准工资支付。 相关链接 最低工资标准所包含的项目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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