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中国统一的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于秦朝,并在此后的两千多年中,为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所沿用。而法制作为古代封建王朝的统治工具,无时无刻不在受着这种专制主义政治的影响与控制。特务统治的产生与发展作为中国古代政治的一道独特的景观,正是专制君权不断强化的结果,与中国法制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历代君主无不利用一切亲信去控制各种监察机构,刺探官民之隐私。到了明代,这种特务活动达到了顶峰,从朱元璋废宰相、亲统六部开始,建立起绝对的君主专制统治,一切均由皇帝自操威柄。洪武十四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监察),与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构成明代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为协助皇帝处理公文奏章,洪武十五年设“内阁”。但是,明中叶以后,皇帝对其官僚制度产生了不信赖心理,因而既不去内阁,也不召见大臣,从宪宗到熹宗前后有160余年没有召见过大臣。皇帝与内阁之间的接触完全依靠太监,托权于具有很大依赖性的宦官与侍卫,这样便形成了明代中后期司法的一大特点:厂卫、太监干预司法,侦察机构代行司法权,通过侵夺三法司的权力以确保皇帝在司法中的绝对权威。这样,特务组织就成为明代皇帝行使绝对专制权力的支柱,在司法审判方面代其行事,具有审判监督权和重案的最终裁决权。厂卫的出现,严重干扰了明朝正常的司法制度,这对一个国家来说是极大的危害。庞大的特务组织公然以合法的形式存在于明代政权近三百年里,这在中国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因此研究明代的特务统治对明代司法的影响便具有普遍意义及学术价值。
关于明代的特务统治及其对明代社会的影响,我国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丁易著有《明代特务统治》一书,对明代的中央集权、特务统治、统治阶级内部斗争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特别是从各个角度详细介绍和评述了特务统治,包括特务机关的设置以及他们对政治的控制、对经济的搜刮、对军事的监督、对官员的侦缉与残杀等等,直至特务的内部矛盾以致朱明王朝的灭亡。他认为明朝的特务系统对皇帝并不忠诚,以致让皇帝觉得有必要一再设立新的特务机构来维护自己的统治[1]。此外,明代宦官干预政事,以宦官组成的特务组织——“厂卫”干预司法、执掌刑杀,为明代法律制度一大特点。张晋藩、曾宪义、张希坡编著《中国法制史》(第一卷)中指出,在宪宗以后的一百多年中,无论宪宗、武宗、世宗和神宗,视朝的次数都屈指可数,在这种情况下皇帝的独裁权力自然要委诸别人代为行使,突出地便表现为宦官权势的日益增长。宦官成了皇帝的代理人,掌握了实际政权。宦官专政是明朝政治腐朽最明显的标志。宦官本来是皇权的寄生虫,他们之所以拥有对广大臣民生死予夺的大权,正是君主专制制度高度发展的表现和结果[2]。怀效锋在《明代中叶的宦官与司法》一文中,比较系统地对明代宦官
干预司法的原因、宦官司法的组织与活动、宦官的犯罪与处罚、宦官干预司法的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历史上以东汉、唐、明三朝宦官气焰最盛,但却各有特色,明代宦官的活动基本上没有超出维护皇权的界限。宦官干政是专制政体的派生物,是皇权膨胀的结果。皇帝要不断巩固并扩大皇权,实行绝对专制,不仅对臣僚深怀疑惧,而且与他们常有磨擦,明代的绝对君主专制已经发展到对传统官僚制度不信赖的地步。明代宦官干预司法,主要凭借其特别司法组织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其中,东厂是常设机构,兼有审判、复核、监察诸方面的司法职能。受东厂控制的锦衣卫是东厂的扩大和延伸。在明代,宦官在司法中享有重案的侦查管辖、审判监督的权力,还有弹劾权和重案最终裁决权,并享有对大臣施用廷杖时的监杖权。一般说来,明代宦官的犯罪与处罚并不受成文法的限制。上层宦官的重大案件由皇帝指令组织专案法庭讯治,中下层宦官犯罪则由皇帝内批之后交司礼监管辖,只是司礼监裁决后仍须奏请皇帝裁定。作者认为宦官干政,尤其是干预司法,对明代中后期的政治产生了深刻影响,造成了恶劣的后果。明代中叶以后,皇帝要求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最大特权,官宦适应这一需要而干预司法,变乱成法,任情生杀,致使刑狱更加冤滥,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激化了阶级矛盾,成为农民起义的“催化剂”,促使明王朝更快地覆灭[3]。
本文试图在上述研究成果上,通过对明代特务统治产生的背景、职责、活动、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特务机构对明代司法造成的影响,探究特务统治侵害司法制度的原因及实质,进而使我们能够站在历史的高度来审视中国的民主和法制的现状,思考中国民主和法制的发展方向。
一、明代特务统治概述
(一)特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巩固自己的独裁统治,防范臣民造反,除建立了严密的政治和军事机构之外,并建立了一整套的特务机构,豢养鹰犬,为其伺察、追踪、搏击。初期阶段,这些特务人员叫做检校,他们遍布于朝廷内外,其职责是专门察听大小衙门官吏“不分”、“不法”之事,随时向皇帝报告。不过,检校的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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