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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docx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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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作者 | 裴净净
单位 |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 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 最关键的证据。 而当事人
确是借条当中尤为重要的部分,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许多借条中名
字写错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我们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被告石某龙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向原告柳某林借款 20000 元,原告委托黄某
萍将 20000 元现金给付被告石某龙, 黄某萍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 “柳某玲”,
就让被告石某龙以“柳某玲”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今借到柳某玲人
民币贰万元整 ( 元正 )。借款人:石某龙 2011 年 2 月 11 日”。被告至
今未清偿债务, 原告柳某林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石某龙未到庭亦未提交
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龙偿还原告柳某林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0 元并支付
利息。
【法理评析】
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 “柳某玲” ,与原告柳某林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
符,但证人黄某萍已证实因为其误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才让被
告石某龙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柳某玲”,并且被告石某龙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现由原告柳某林持有, 故认定原告柳某林与借条上载明的 “柳
某玲”为同一人。
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人民币 20000 元,有借条为证, 系双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 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原告柳某林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虽双方未约定借
款期限,但原告柳某林可以催告被告石某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现原告柳某林要
求被告石某龙偿还借款 20000 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
九条之规定,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
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
贷款的利率计息。 ”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 20000 元,双方既未约定还款
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原告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
规定,被告石某龙应以 20000 元为本金, 从 2013 年 1 月 22 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
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向原告柳某
林支付利息。
二、借条中姓名的重要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一般由债务人书写
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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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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