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计生条例
1月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条例》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我省实际,做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政策法规、我省的人口形势和科班级学生育知识进行解读。
根据《条例》,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们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对于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目前,我省涉及政策调整的目标人群(政策放开时已育一孩且不包括“双独”、“单独”和农村独女户)。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十三五”期间五年新增目标人群120.
25万个家庭(年均新增约24万个),到“十三五”期末,。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我省“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两孩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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