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洽谈、考察,甲方认可乙方具备光伏电站前期开发的优势资源;乙方认可甲方具备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实力。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项目开发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以供双方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称“目标项目”), 由乙方提供目标项目前期的开发咨询及协调全程服务工作,确保目标项目顺利备案并投产实施, 项目装机规模拟定目标不低于(以发改委备案批复容量为准) ,项目一期备案容量不低于
2 日之内,双方均有权对对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在 3 日之内完成。双方应当对调查工作给予全面配合。
, 为明确起见, 本协议项下目标项目备案等前期工作之完成是指目标项目取得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1和附件 2 所列的所有文件,本项目之前期开发和后续投建所涉协调服务工作类事项均由乙方主导完成且协调备方资源,甲方予以辅助配合相关事项。
,甲方按照已获得的发电项目的实际批复容量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用。价格为元/瓦(本价格已涵盖并包含项目开发及全部手续费用等,为固定大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 1、附件2 所列全部工作事项) ,本协议项下目标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若由于开发方变更, 甲方有权就前述的咨询服务费进行相应调整。
(如有),则本协议上述委托开发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用变更调整至元/瓦进行支付,前述溢价部分之开发咨询服务费用之支付以实际有效获批地方主管部门(省物价局)电价补贴等占批复文件为准()。
二、服务期限
2016 年【9】月【15】目— 2017 年【9】
月【15】目,有效期到期但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或服务内容的,经甲方同意后,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动顺延。本协议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如一方提出延长此服务期限的,须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新的协议后,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期限可以延长。
、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不正当竞争等不当行为,因乙方行为对甲方造成商业信用、信誉、品牌形象损失的, 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并有权向乙方要求賠偿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的业务,如果存在同业竞争,乙方应以甲方利益为重,避免甲方利益受损。
三、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发改委的政策信息, 当地国土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电网企业等在办理光伏电站开发方面的具体流程安排、政策等。
,但是推荐的目标项目用地不得为基本农用地或公益林地、保护性草地等国家明令禁止进行
建设光伏电站的土地。提供所用地块的土地性质、坐标、周边电网系统接入和当地气象有关的基础材料,配合甲方完成目标项目评估和规划工作。
,给予甲方有关优惠政策,同类优惠政策在国家和省、市分别有规定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乙方负责办理土地流转、征、租、用等建设项目有关前期手续。
、电、路及土地平整等目标项目现场的协调工作。
(详见附件 1) ,办理过程中产生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因故需由项目公司签署协议并由甲方垫付相关费用的,则甲方有权在后续支付咨询服务费时直接从咨询服务费中扣除。
, 积极协调解决甲方在目标项目推进与运营中遇到的备种困难和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及专家费、申报费用等,以及相关各方的全部协调费用。
、法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的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性质符合要求、土地面积符合电站容量要求、土地手续完整合规、符合城市规划等。如因土地问题导致甲方无法进行投资建设的, 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获得的所有目标项目手续文件(原件、电子档)完整无误地交给甲方, 且乙方须确保目标项目审批手续的完整和合法性,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具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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