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罪 与 数 罪(根据阮齐林和袁登明讲课稿综合整理,其中一些是有争议的)
一、吸收之一罪
第 239 条 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 240 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 263 条 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 318 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 321 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 347 条 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 358 条 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
第 238 条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 242 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 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以暴力、 威胁
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非聚众)依妨害公务罪
第 241 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 247 条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 248 条 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 267 条 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
第 269 条 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 273 条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
第 292 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 333 条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第 355 条 向走私、 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会成瘾的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挪用公款潜逃或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定贪污罪。
三、法定之一罪
第 229 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 196 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 253 条 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 289 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 171 条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
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四、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 140 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
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 329 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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