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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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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要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双人双控管理。

,间距不大于15cm并装入墙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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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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