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购物广场经营特点,广场对发票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广场发票的管理
广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收据统一由财务部管理,楼层收银员使用的普通发票由收银领班到财务部办理领用手续;具备收款条件的部室所需用的收据到财务部领取,并按照规定及时将款项交财务部;增值税发票统一由财务部对外开出。各楼层部室严禁自行购买收据。
各种发票的领用及管理
所有发票由财务部设专人管理,普通发票经收银领班、收银员逐级领取,各级管理均须设置发票登记簿,并记录领用数量、领用日期,发票起止号码,领用人、交回日期及使用情况,如在哪一级因手续不全出现发票混乱或丢失,由该级发票负责人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广场奖惩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收银员一律到收银领班处登记领用发票,如因转借或丢失发票而发生的问题及经济后果,一律由发票领用人承担责任。
凡未按规定领用、开具、保管、使用发票者,一律按广场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及上缴主管部门的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丢失发票或发票专用章。
损(撕)毁发票。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簿。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其它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的行为。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范围
销售商品时,如顾客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规定向顾客开具,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销售免税商品。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但批发给此类商品经营单位除外,开具发票要认真查看其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是否有规定的经营范围。
各种生产经营用的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要求
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买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票物相符,税务会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根据收银机打发票开具,内容与机打发票一致,金额相符。开具后收回机打发票,将机打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钉在一起保存。
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它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油。
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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