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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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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DOC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T201-0113)
二〇一八年月
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8) 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省、市土地招拍挂出让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23号前海合作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杜鹏
乙方:(竞得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竞得人一级全资项目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T201-0113
土地位置: 桂湾片区四开发单元02街坊
土地用途: 商业用地
用地面积: 平方米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54400 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期: 40 年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前海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租售情况。若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丙方权利义务
(一)本宗地用于建设中国区法人总部(以下简称“总部企业”),承担中国区结算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商业管理中心等职能。乙方、丙方承诺引入的项目需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要求。
总部企业名称须为全国性名称(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且自竞得宗地之日起一年内须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总部企业的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后者为准)(以下简称“建设期”)内和自该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10年(含)之内不得迁出前海合作区(以下简称“禁售期”)。
(二)乙方或其控股股东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2年内,须引入一家国家级研究机构,包括院士工作站(须有一名以上全职院士)、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等由国家部委批复成立的研究机构
,且该地址在建设期和禁售期内不得迁出前海合作区。
(三)乙方须按照出让公告期间向甲方出具的承诺函履行各项承诺义务。
(四)自竞得本宗地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总部企业、及乙方控股的其他前海企业(单独在前海合作区获得产业用地的企业除外)5年内(含5年)累计在前海缴纳的税收总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含)。
至竞得之日,若总部企业注册地不在前海合作区内,累计缴纳税收考核起始年份调整为:自总部企业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登记在前海合作区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
(五)乙方、丙方在该宗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应遵守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本宗地办公物业(不含配建物业部分)禁售期内不得转让,禁售期满后限整栋转让。禁售期和建设期内,丙方股权不得变更。
(六)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核查乙方建设项目的实际自用、房产出售、项目入驻企业经营指标等情况时,乙方、丙方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五、违约责任
(一)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1年内,乙方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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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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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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