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炫丽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
甲方:深圳市炫丽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洪桥头社营业地址:
区下围水工业区6栋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定义
乙方以特别约定的经销方式与甲方进行合作(即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购买使用甲方公司注册商标和名称的产品),在授权区域内发展下级经销商、开办专卖店,销售与服务直接用户,并承担独立经营责任,达到相应的销售额和市场目标。合作方式主要有:省级独家经销商(乙方拥有独家经销权,在其经营范围内甲方无权发展其他经销商)、省级经销商(在其经营范围内甲方有权发展其他经销商)、地级独家经销商(在其经营范围内乙方拥有独家经销权,甲方无权发展其他经销商)地级经销商(在其经营范围内甲方有权发展其他经销商)、商务代表、国外经销商。
第二条:各级经销商加盟条件
级别
加盟条件
省级独家经销商
省级经销商
地级独家经销商
地级经销商
第三条:经销地区和期限
。
,续约条件见第十一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乙方发展的下级经销商收取品牌保证金,用于品牌管理保证,并对乙方的违规行为有处罚权。
2. 甲方保留向乙方收取品牌使用费的权利。
3. 甲方每年向乙方下达销售任务,并有权根据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奖惩考核。
4. 新品上市时,甲方保留不需要乙方订单申请,直接按正常供货价向乙方配发新品的权利。
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公司运营、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真实信息。
6. 甲方对乙方的销售及市场推广提供支持和帮助,并给予销售指导、考核和特大工程支持。甲方人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或经双方协商另议。
7. 负责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证书及相关的技术检测报告,并提供技术咨询。
8. 甲方有义务对新产品的推出和产品价格的变更,做到提前15天告知乙方。同时甲方在每月的15号前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如价格未作调整)将下月之经销商价格知会乙方。
9. 派出人员评估和指导乙方的经营,提高乙方的经营业绩和收益。
10. 提供专卖店装修标准及指导,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支持。如甲方为乙方提供品牌形象支持,乙方店面之招牌使用炫丽阳公司之名称及商标,甲乙双方共同平摊招牌之制造及安装费用。甲方分摊费用额度控制在人民币壹万元以下,乙方在报销时应提供招牌制作商业发票。
11.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合同期内在授权乙方的区域内不再授予第三方经销权。同时将来自此区域内的询盘及交易及时转交乙方跟进。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被授权区域内开拓市场,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公司结构、销售渠道、仓储、服务系统和相应的公共关系。
2. 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营销政策,在本区域内特许经营,负责发展、管理和
经销合同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