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为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审理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严肃慎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依纪依法与保障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六)结合实际,因案制宜的原则。
二、公开审理的要求
(一)案件公开审理必须坚持在区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审理部门、案件调查部门、被调查人(受处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按照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有关程序,对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的部分党纪政纪案件,在纪检监察组织内部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审核处理。
(二)案件公开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实行专人负责与集体审议相结合的制度。
(三)案件公开审理的组成人员是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近亲属的,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纪检监察组织公开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保障检举人、控告人、受害人和其他案件知情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审理的形式、范围
案件公开审理可采用庭审式公开审理、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内部质证式公开审理和座谈式公开审理等具体形式。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可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公开审理的新形式,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党纪案件一般采用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政纪案件一般采用座谈式公开审理。
(一)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是由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其所在党支部人员参加,同时因案制宜,吸收相关支部党员旁听,以召开党支部大会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二)座谈式公开审理,是由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其所在单位人员参加,适当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旁听,以教育座谈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三)下列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理:
1在本地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2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在案件定性、量纪等方面有分岐的案件;
3开展以案论纪教育的案件;
4适用公开审理的申诉案件;
5其它应当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下列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案件;
3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4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5其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公开审理的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后,认为适宜公开审理的,由主审员向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公开审理的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进行。
2根据公开审理的形式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公开审理的参与人员。一般由审理人员、调查人员、记录人员、被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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