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标准 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 国家建设部下发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规范》,其中有 24 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 2001 年 8 月 21 日起开始
执行:
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
缘石坡道 --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 街坊路口、 单位出口、 广场入口、人行横道
及桥梁、隧道、 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
得大于 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 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应设
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 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
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
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
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
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 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 长方形或扇形、 方形、 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
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 。设在
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
应大于 1 : 20 。
3.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 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
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 在行进盲道的起点、 终点
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 — 。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 、
高度 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 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
— 。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 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提示盲道
的长度宜为 4— 6 米。
5.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 2M 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在结
构边缘外设宽 — 提示盲道。
6.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各级政府办公、各级司法部门、 企、事业办公、各类科研、 其他招商、办公、
社区服务等建筑, 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 基地(人行通路、 停车车位) 、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
室)、 公共用房 (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公共厕所、 服务台、 公共电话、
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7.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商业和服务建筑, 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建筑入口及门、 普通营
业区、 自选营业区、 水平与垂直交通、 饮食厅、 游乐用房、 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公共厕所、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总服务台、业务台、取
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位等相应设施。包括百货商
店、综合商场、自选超市、菜市场、餐馆、饮食店、食品店、金融、邮电、招待
所、培训中心、宾馆、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殡仪馆建筑等。
8.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文化和纪念性建筑, 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 建筑基地 (人行通路、
停车车位)、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室、休息室、信
息及查询服务、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
听室、公共厕所、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包括文化
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纪
念物等建筑。
9. 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观演和体育建筑,必须在以下部位设计无障碍设施: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停车车位)、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前厅、休息厅、观众
席、 主席台、 贵宾休息室、舞台、 后台、 排练房、 化妆室、训练场地、 比赛场地、
观众厕所、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包括剧场、剧院、电影院、音乐厅、 礼堂、会议中心、体育场、体育馆、 游泳馆、
溜冰馆、溜冰场、健身房等建筑。
10.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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