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
乡
规划管
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
守《南昌市城
乡
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道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
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
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原第六条
)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编
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考试介绍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委托规划丙级以上
(含丙级)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
细规划图纸应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
(
重要
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
道路交通规划图、
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竖向规划图等图纸。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还应提供日照分析图。
第六条(原第九条
)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
(一)旧城区居住用地为
5000
平方米;
(二)新城区居住用地为
10000
平方米;
(三)旧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
2000
平方米;
(四)新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
4000
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
的;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七条(原第十一条)
建筑
底层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
后
,
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计入总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八条
(原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
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
应
采用南偏东
15
度至南偏西
15
度朝向
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第九条(
原第十五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七
层以下的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下同)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
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30
度,下同)的,
(前括号处建议取消,与下面(三)重复)
在
旧
城区
范围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倍,
且不
得小于
9
米。
(二)垂直布置的:
1
、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
16
米,
南北向垂直布置的
,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
度的
0.
5
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倍,
且
不得小于
9
米,
山墙不得开窗、
3
挑阳台;
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
0.
5
倍,在新城区不
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
倍,且不得小于
6
米。
2
、
相对的建筑
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1
、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3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
、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小于或者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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