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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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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

规划管
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
守《南昌市城

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道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
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
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原第六条

)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编
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考试介绍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委托规划丙级以上
(含丙级)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
细规划图纸应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
(
重要
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
)

道路交通规划图、
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竖向规划图等图纸。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还应提供日照分析图。

第六条(原第九条

)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

(一)旧城区居住用地为
5000
平方米;

(二)新城区居住用地为
10000
平方米;

(三)旧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
2000
平方米;

(四)新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
4000
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
的;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七条(原第十一条)

建筑
底层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

,
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计入总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八条
(原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
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

采用南偏东
15
度至南偏西
15
度朝向
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第九条(

原第十五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层以下的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下同)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
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30
度,下同)的,
(前括号处建议取消,与下面(三)重复)


城区
范围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倍,
且不
得小于
9
米。

(二)垂直布置的:

1
、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
16
米,
南北向垂直布置的
,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
度的
0.
5
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倍,

不得小于
9
米,
山墙不得开窗、


3
挑阳台;
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
0.
5
倍,在新城区不
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

倍,且不得小于
6
米。

2

相对的建筑
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1
、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3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
、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小于或者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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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