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建议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分类)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现场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公安、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征收拆除工地、单位自有房屋拆除工地、小区环境整治出新工地及由本区立项
和依法不需要立项的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新城、浦口新城、南部新城、麒麟科技创新园、仙林大学城、软件谷、中新生态科技岛等负责本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本条所述承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区(园区)确定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
第五条(社会责任)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建设程序)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责任主体)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
(二)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60%。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产生影响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造成损坏的,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
(四)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二)在勘察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工程设计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等,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
(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二)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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