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的罪与罚看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
引言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网络技术迅速普及,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快捷、便利的同时,其个人信息也易于受到来自网络的巨大威胁,“人肉搜索”行为就是最典型的例证。随着“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的泛滥化和网络暴力化,出现了诸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的事件,甚至在北京出现了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人肉搜索”为愈来愈多的人诟病,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人肉搜索宽严相济刑法规制个人信息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工具,网络世界对人们现实生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的深化和扩展。在网络高效、便捷地给我们提供大量信息的同时,也易于把我们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在某种程度上侵蚀着我们个人隐私的空间,大大降低了个人生存的安全感。“人肉搜索”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人肉搜索”一词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名词,其含义是指搜索人通过将被搜索人的体貌特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血型、学习和工作单位、收入状况、成长经历、照片等个人信息甚至其亲朋好友的相关信息放在网上,展示给广大网友,以此得到网友回应,从而达到自己获得相应信息或者传达某种信息之目的的一种网络互动行为。“人肉搜索”最初起源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此后愈演愈烈,2006年有“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2007年的“史上最毒后妈”,张殊凡“很黄很暴力”事件,再次掀起了“人肉搜索”的高潮,到2008年人肉搜索事件趋于泛滥。网络暴力下的“人肉搜索”事件开始挑战我们的道德底线和法律雷区。针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极度泛滥及其社会危害性的日益显现,对“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迫切需要法学界和实务界予以充分的重视和研究。鉴于学界和实务界对于“人肉搜索”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作者在本文中的论述难免过于浅显和粗糙,权且当作是不自量力的抛砖引玉吧。
二、“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争议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某些行为进行了刑法规制,但对于“人肉搜索”行为并没有加以规定,这是考虑到对于“人肉搜索”行为的概念界定尚未完全成熟,对于这种行为的认识还不深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尚付阙如,没有成熟的司法经验可供借鉴,更何况我国目前施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宽”多“严”少,这些因素都导致对“人肉搜索”行为采取刑法规制不能实现。
对于“人肉搜索”行为是否需要入罪进行刑法规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伪命题说,认为所谓立法追究“人肉搜索”的刑事责任是一个伪命题,在我国已经有保护个人名誉权和相关身份权利的刑事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完全没有必要再多此一举地讨论“人肉搜索”行为的罪与罚问题。
二是非罪说,“人肉搜索”行为不该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认为其只是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对个人及社会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三是入罪但存在难题说,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应该入罪但因存在调查、取证等困难,运行起来需要高昂的成本,认为最终会流于形式,成为一种纸上立法,难以有效执行。
四是入罪说,持此种观点者认为,对日益泛滥的“人肉搜索”行为从刑法上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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