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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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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烟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
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
环境。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第二章——控烟场所
【第八条】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九条】下列场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

(一)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划定或设置非吸烟区(室),并设置非吸烟区(室)的标识。

【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期限届满后禁止吸烟,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届满前自行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室外区域;

(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控烟措施【13~18】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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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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